三、適用對象: (一)交通費:指本市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學生實施游泳校外教學課程 之交通往返運輸費用。 (二)游泳課程費:領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及無力支付課程費,並由學 校審查通過之五、六年級學生,倘經費不足時以低收入戶學生優 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