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蘭潭露營區借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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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蘭潭露
    營區(以下簡稱本營區)各場地設備之管理使用,秉持與社區資源共
    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嘉義市立蘭潭國中。

三、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戶
    外活動,依本要點申請借用本營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已核准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借用人或單位(以下簡稱借用人)不
    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要點者。

四、借用本營區及房舍應辦手續如下:
  (一)借用:
        1.借用人應於二週前函洽使用營區之日期、預定人數、天數及使
          用器材種類等,並填寫借用申請書送管理單位。
        2.經管理單位通知後,借用人應依收費標準(相關費用之收費標
          準及保證金由本府另訂之),七日前繳交場地使用相關費用後
          ,始得於借用期間內進入使用本場地。
  (二)離營:
        1.營地應回復原狀。
        2.房舍應清理潔淨。
        3.歸還借用器材。
        4.經管理單位檢查核章後始可離營。

五、使用本營區之房舍、營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維持良好秩序:
        1.遵守營區各項規定,實踐良好生活規範。
        2.愛護花木,注意水土保持。
        3.休憩及夜間就寢時應保持安靜,晚上十點後禁止各項活動(童
          軍活動或訓練必須延長時,須於申請書註明)。
        4.請依照指定架營之營位及指定分配使用位置,不可任意變更。
  (二)注意安全、衛生:
        1.各項活動完畢,應將餘火熄滅,確保安全。
        2.隨時保持營區、房舍內外及通路整潔。
        3.廢棄物、垃圾不可任意拋棄,應集中丟棄於垃圾箱(桶)袋內
          。
        4.營地不得挖掘垃圾坑、污水坑,更勿挖掘廁所。
        5.離營時需將借用器具清洗潔淨交還。
  (三)損壞賠償:
        1.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應依損壞情況賠償。
        2.借用器具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六、借用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
    地名稱或宣稱本府或管理單位為主(協)辦單位。

七、本要點所訂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