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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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注重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個別差異,統
    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
    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依學生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
    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
    學習團體。

三、社團活動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
    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
    。

四、各校依據學生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社團活動,其原
    則如下:
  (一)應由學校主辦:由學校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基
        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二)安排教師指導: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各學年會議討論後,協調校
        內教師擔任社團活動指導老師,如有需要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
        力或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以校內活動為主,校
        際活動為輔。

五、各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展,包含擬定實施計畫、規劃社
    團師資、協助教材(或器材)準備,辦理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社團活動之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且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
    後參加。

七、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
    ,則講師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
        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
          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
          鑑別證書者。
  (三)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請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
        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
    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述學經
    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
    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八、社團活動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
    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
    材料費、聘用校外專長教師授課之鐘點費,且社團活動之經費以「代
    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
    關法規。

九、社團實施應擬訂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計畫,並公布周知:
  (一)學期開始前,各校應將相關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安排
        於適當時間實施;得依區域特色辦理跨校策略聯盟,成立校際社
        團活動執行小組,策劃各項校際社團活動,校際社團活動每學期
        以辦理二至五次為原則。
  (二)學期開始,各校應先公布選定之社團項目,並印製調查表,分發
        各班學生填寫志願參加項目,以作分組之依據。
  (三)學期結束,學校得辦理成果發表會,提供學生交流發表機會。

十、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
    費為原則。每團並得酌置助教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

十一、倘經家長同意收費,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
      方式辦理:
    (一)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
          行政費之九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
          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
          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十二、文化殊異族群(含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
      風險家庭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
      相關愛心扶助計畫(如教育儲蓄戶)等經費支應。

十三、各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
      人員必要之獎懲。

十四、各校辦理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