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兒就學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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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經濟弱勢之幼兒就讀嘉義市(以
    下簡稱本市)幼兒園,實現學前教育機會均等理想,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金額及檢附資料:
  (一)補助對象以滿二歲至未滿五足歲幼兒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就讀本市幼兒園之低收入戶幼兒。
        2.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設籍本市之家庭寄養幼兒。
        3.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幼兒園之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軍公教除
          外)。
        4.就讀本市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金額:
        1.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每學期私立幼兒園最高新
          臺幣(以下同)二萬元。但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之低
          收入戶幼兒不得請領本補助。
        2.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家庭寄養之幼兒:每學期公立幼兒園最高
          一萬五千元;私立幼兒園最高二萬元。
        3.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每學期公立幼兒園最高六千元;私立幼
          兒園最高一萬元。
        4.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公立幼兒園最高六千元;私立幼兒園最
          高七千五百元。
  (三)檢附資料:
        1.低收入戶之幼兒: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2.家庭寄養之幼兒:合約書影本。
        3.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填具切結書
          乙份。
        4.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5.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幼兒得由本府免書證平台查調者,免檢具
          證明文件。不同意比對結果者,得自行檢附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
  (一)凡符合前述對象身分之一者,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開學
        後一週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及填妥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向該幼兒就讀之幼兒園(須為登記有案者)提出申請。
  (二)各幼兒園應於收件十日內完成初審並送本府教育處憑辦(上學期
        於九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在本府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如超過預算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
    款所列順序,優先補助。

五、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相關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查
    屬實,除停止補助,追回已補助款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
    額。
    前項收費總額,以地方政府核定或備查或公告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
    為限。
    已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之相同性質幼兒就學補助不
    得請領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