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學校建立輔導教師制度,
並達到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提供國中小學生諮商輔導管道,全面強化國中小輔導專業工作
,落實校園預防、介入、處遇三級輔導工作。
(二)及早介入輔導並發揮預防功能,協助生活與學習適應困難之學
生適性發展。
(三)運用輔導專業人力,整合學校輔導資源網絡,建立橫向、縱向
窗口聯絡人機制,提升個案管理、轉銜服務與輔導工作效能。
(四)協助校園生涯發展教育,提供家長、學生生涯諮詢輔導工作、
家長教師資訊諮詢,必要時介入三級轉銜與網絡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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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輔導教師分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二類別,其職責
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專任輔導教師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負責執行發展性及
介入性輔導措施。
2.負責教育部訂定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二、三級輔導為主
,並與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進行個案之輔導與追蹤。
3.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個案輔導(含派案):以二、三級個案為主,並擔任轉介
網絡單位學生的個案管理人;每週至少晤談七至八節課以
上,每學期一五0人次以上為原則。
(2)小團體輔導:每學期擔任主要帶領者至少帶領一至二團,
或擔任協同帶領者至少帶領二團。每團以八至十二節課為
原則,並負責小團體輔導工作規劃、執行、成果製作等。
(3)班級團體輔導: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
(4)個案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每學期辦理一場次以上中輟暨
高關懷學生個案會議。
(5)參加個案相關會議,並擔任提案人提出個案報告。
(6)整合並運用社會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受輔學生。
(7)評估與提供校園危機事件處遇策略,並進行班級輔導、全
校團體輔導、小團體輔導、個別諮商、親師諮詢等輔導業
務。
(8)規劃並執行全校、班級(群)或小團體之校園心理衛生宣
導工作,宣性別平等、生命教育、生涯發展、兒童及少年
保護等議題,以達事先防治事後處遇的輔導處遇效能。
(9)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10)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11)參與學校輔導工作的執行及評鑑。
(12)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及相關研究。
(13)提供學生生涯諮詢、生涯諮商與輔導之服務。
(14)寒暑假期間,因應輔導工作需求,有到校提供服務之義務
。
(15)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16)學校得本權責並依實際需求情況調整專任輔導教師個案服
務量。
(17)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二)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以協助二級個案
輔導處遇、學生適性輔導為主,初級個案親師生諮詢、三級個
案管理轉銜處遇及資源聯繫為輔。
2.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至少擇一進行輔導工作;如
以個案輔導則每週至少晤談一至二節課,每學期至少十八
人次以上;以小團體輔導活動每學期以一團為原則。總節
數至少需達十八節。
(2)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並擔任提案人提出個案報告。
(3)協助校園危機事件處遇,進行全校團體輔導、小團體輔導
、個別諮商、親師諮詢等。
(4)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
(5)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6)學校得本權責並依實際需求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
(7)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三)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以協助二級個案
輔導處遇、學生適性輔導為主,初級個案親師生諮詢、三級個
案管理轉銜處遇及資源聯繫為輔。
2.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個案輔導至少每週晤談四至五節課以上,每學期至少六十
人次以上為原則。
(2)擔任小團體輔導主要帶領者每學期至少帶領一團,或擔任
協同帶領者至少帶領二團。每團以八至十二節課為原則,
並協助專任輔導教師輔導工作規劃、執行、成果製作等事
項。
(3)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並擔任提案人提出個案研討。
(4)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全校團體輔導、小團體輔
導、個別諮商、親師諮詢等事宜。
(5)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
(6)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7)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8)寒暑假期間,因應輔導工作需求,有到校提供服務之義務
。
(9)學校得本權責並依實際需求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
(10)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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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教師授課節數規劃:
(一)輔導教師任用及設置人數標準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辦理。
(二)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等行政人員兼任。但國小六班
及國中三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
確有困難者,函報經本處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
數排課,但其授課節數應少於兼任輔導教師三節(含)以上;
另班級數八班以下之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不兼導師確有困
難者,得報經本處同意後任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排
課或比照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其他授課節數相關事
宜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辦理。
(四)兼任輔導教師減課係為提供學生更有品質之輔導工作,依規定
不得兼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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