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節   道路植栽
  道路之路肩及人行道內,得視需要栽植樹木、花卉或草皮,其周圍並得
  設置適當護欄。

  同一路段應栽植同一樹種行道樹,如路段過長,得分段栽植不同樹種,
  均以整齊美觀為原則。新植之行道樹,得設置堅實護欄或樹架加以保護
  。

  道路之植栽,應經常派員巡視,如發現損害、枯萎或成活不佳者,應加
  修護或補植完整,並應注意修剪,不得妨礙行車視線。修剪之樹枝葉雜
  草,應隨時清運。

  騎樓、人行道之行道樹,其臨街住戶或公私事業機構,應協助保養。
  前項保養包括灑水、施肥、除草、傾倒扶正及將損毀案件報警或通知主
  管單位處理等。

  市區道路兩旁得由臨街住戶或公私事業機構種植樹木花卉,並負責保養
  ;其種植位置、樹種及形態等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勘定。

  道路之植栽,不得任意毀損、遷移、擅自使用、踐踏通行或堆置砂石、
  垃圾等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