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應負責下列維護工作:
  一、垃圾、樹葉及廢棄物之清掃。
  二、灑水、雜草拔除、樹木扶正。
  三、流浪犬畜驅離,家犬畜大、小便違規通報。
  四、設施物、樹木遭受損壞或天然災害損毀通報。
  五、其他經認養者與本府協商同意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