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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府得依公園規模、使用頻率及維護管理狀況等,評估全市各公園委託 經營管理之可行性,並就適宜委託經營管理者,公告徵求經營管理。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園名稱、位置、面積、申請期限、資格、使用限 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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