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得以書面申請認養公園,認養期間不得
  少於一年。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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