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得出資建造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設施,但應先提出 規劃理念、設計書圖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建造。 前項工程,應以本府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許可。其屬建築物產權登記 者,應無償登記為本府所有,並應依本府相關審核程序辦理。經營管理 期間所完成之裝修或改裝設備,不得以之設定質權或抵押權。期滿後視 本府需要,予以保留或回復原狀。 前項設施完成後,應經相關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