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得於服務中心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範圍內,經營下列營業項 目: 一、簡易餐飲服務。 二、紀念品出售。 三、文化、藝術品展售。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經營管理者於開始營業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營業設立登記。經營 管理者,不得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且除本府核准之營業項目外,其餘各 類活動均不得有收費行為。委託經營管理之公園,因營業行為所增加之 各項稅捐,由經營管理者負擔。餐飲服務不得開放供婚喪喜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