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於服務中心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範圍內,經營下列營業項
  目:
  一、簡易餐飲服務。
  二、紀念品出售。
  三、文化、藝術品展售。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經營管理者於開始營業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營業設立登記。經營
  管理者,不得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且除本府核准之營業項目外,其餘各
  類活動均不得有收費行為。委託經營管理之公園,因營業行為所增加之
  各項稅捐,由經營管理者負擔。餐飲服務不得開放供婚喪喜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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