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應負責下列維護工作: 一、花草樹木之修剪、管理維護及清潔。 二、服務中心維護及設施物之修復。 三、廁所清潔。 四、其他經本府與經營管理者協商同意事項。 五、發現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行為,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機 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