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應負責下列維護工作:
  一、花草樹木之修剪、管理維護及清潔。
  二、服務中心維護及設施物之修復。
  三、廁所清潔。
  四、其他經本府與經營管理者協商同意事項。
  五、發現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行為,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機
      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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