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規劃時,民眾充分表達意
見,增進民眾與政府之溝通,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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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與變更時,於規劃確定前應請民眾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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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規劃時,溝通民意之方式包括下列各項:
(一)舉辦座談會。
(二)問卷調查。
(三)公告徵求意見。
(四)其他溝通方式。
前項溝通民意之方式,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選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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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溝通民意作業時,本府應將規劃地區之發展現況、未來發展方向
及初步構想、其他有關規定及課題等資料,予以印發並廣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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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計畫規劃舉辦座談會之參與對象包括左列各項:
(一)計畫區內居民。
(二)計畫區內土地權利關係人。
(三)專家學者。
(四)公益或團體。
(五)其它有代表性之個人或團體。
(六)前項參與對象由本府視實際需要選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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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辦座談會時,本府得視計畫區大小於計畫區內分區舉辦,並邀請適
當對象參加。
座談會召開時間、地點,應於本府、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並印發通知
單,由里長或里幹事確實分送居民,自由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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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問卷調查時,本府得採抽樣調查或印製問卷由居民自行取用提供
意見,其調查統計結果存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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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公告徵求意見時,於本府公告三十天,人民得於公告期間內,以
書面載明姓名、住址,向本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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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眾對都市計畫規劃所提之具體意見,辦理機關審慎研究後,作為規
劃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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