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規劃徵求民眾意見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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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規劃時,民眾充分表達意
    見,增進民眾與政府之溝通,特訂本要點。

二、原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與變更時,於規劃確定前應請民眾
    提供意見。

三、都市計畫規劃時,溝通民意之方式包括下列各項:
  (一)舉辦座談會。
  (二)問卷調查。
  (三)公告徵求意見。
  (四)其他溝通方式。
    前項溝通民意之方式,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選擇辦理之。

四、辦理溝通民意作業時,本府應將規劃地區之發展現況、未來發展方向
    及初步構想、其他有關規定及課題等資料,予以印發並廣為宣導。

五、都市計畫規劃舉辦座談會之參與對象包括左列各項:
  (一)計畫區內居民。
  (二)計畫區內土地權利關係人。
  (三)專家學者。
  (四)公益或團體。
  (五)其它有代表性之個人或團體。
  (六)前項參與對象由本府視實際需要選擇之。

六、舉辦座談會時,本府得視計畫區大小於計畫區內分區舉辦,並邀請適
    當對象參加。
    座談會召開時間、地點,應於本府、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並印發通知
    單,由里長或里幹事確實分送居民,自由參加。

七、辦理問卷調查時,本府得採抽樣調查或印製問卷由居民自行取用提供
    意見,其調查統計結果存供參考。

八、辦理公告徵求意見時,於本府公告三十天,人民得於公告期間內,以
    書面載明姓名、住址,向本府提出意見。

九、民眾對都市計畫規劃所提之具體意見,辦理機關審慎研究後,作為規
    劃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