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實施之「災害防救法」。

二、任務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嘉義市成立「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
    輸配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左:
  (一)綜合調整各有關機關根據「災害防救法」所實施之公用氣體、油
        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應變措施。
  (二)執行處理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組織
  (一)組織圖
                                              ┌───────┐
                                              │中心成員:    │
                                              │建設局、警察局│
                                ┌────┐  │、衛生局、工務│
      ┌───┐  ┌────┐  │執行秘書│  │局、消防局、環│
      │指揮官│→│副指揮官│→│建 設 局│→│保局、兵役局、│
      │市  長│  │建設局長│  │工商課長│  │社會局、民政局│
      └───┘  └────┘  └────┘  │、行政室、各區│
                                              │公所、台電公司│
                                              │嘉義區營業處、│
                                              │自來水公司第五│
                                              │區管理處、中華│
                                              │電信公司嘉義營│
                                              │運處、欣嘉石油│
                                              │氣公司、中油公│
                                              │司嘉南營業處  │
                                              └───────┘
  (二)嘉義市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組織係一
        臨時性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成。指揮
        官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建設局局長擔任、執行秘書由建設
        局工商課課長擔任。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
        項外,並與其他機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
        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單位主管對被任命為嘉義市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
        害應變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
        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四)嘉義市公用氣體、油
        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單位
        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之
        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任務。

四、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1.市長指示或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本市因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造成嚴重災情
          時,向市長報告後,得不經災害防救會報程序成立。
  (二)撤除時機市長或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撤除。

五、作業方式
  (一)嘉義市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府
        大禮堂,辦理災害之防救事宜。
  (二)嘉義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建設局應立即通知各編組單
        位進駐或撤離處理中心。
  (三)應變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處理會議,
        對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
        報告辦理情形。
  (五)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並
        將處理情形續報建設局作業單位。

六、作業單位權責
  (一)建設局
        1.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與輸配電線路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
        3.辦理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二)警察局
        1.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2.辦理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3.辦理災區警戒、犯罪偵防、交通管制事項。
        4.辦理緊急疏散事項。
  (三)衛生局
        1.辦理有關災害緊急醫療物資整備事項。
        2.辦理執行緊急醫療及處理大量傷患救助事項。
        3.辦理災後家戶消毒防疫、衛生改善之輔導及傳染病之預防保健
          事項。
        4.辦理整合衛生醫療資源及醫療院(所)設施災害預防、應變及
          善後事項。
        5.協助辦理罹難者採集血液鑑析身份事項。
        6.災區急救用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四)工務局
        1.辦理災害時動員各類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及重機械、車輛、機具
          、營繕機構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宜。
        2.指揮調度本府工程單位人員機具協助辦理救災事宜。
        3.其他營建工程相關事宜。
  (五)消防局
        1.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2.辦理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3.協助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六)環保局
        1.災區消毒清潔事項。
        2.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七)兵役局協調國防部及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項。
  (八)社會局
        1.辦理有關救急物資整備及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
          屋倒毀救助事宜。
        2.辦理災害時動員民間社會團體協助救災事項。
        3.督導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4.督導災民收容、救濟事項。
  (九)民政局辦理有關罹難者服務事項。
  (十)行政室辦理有關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佈宣導事項。
  (十一)各區區公所
          1.動員鄰、里長、里幹事災情查報、通報事宜。
          2.協助辦理災民收容救濟事宜。
  (十二)台電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1.進行電力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2.通報電力災情及搶救修復處理事項。
          3.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十三)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1.進行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2.配合公用氣體、油料管理及輸電線路災害搶救事項。
          3.其他緊急供水事項。
  (十四)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
          1.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2.配合公用氣體、油料管理及輸電線路災害搶救事項。
          3.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十五)欣嘉石油氣公司
          1.進行瓦斯管線損害之緊急搶修復原有關事宜。
          2.通報公用氣體災情及搶救修復處理事項。
          3.其他公用瓦斯有關事項。
  (十六)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
          1.進行油路管線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2.通報油路管線災情及搶救修復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