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以下簡稱門牌編釘辦法)第十
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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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門牌號碼順序混亂。
(二)道路新闢、更名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
者。
第一項第一款之整編,應經道路兩側二分之一以上門牌數住戶書面同
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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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道路命名及改名:
(一)凡應整編門牌地區,其道路(包括里、市場、新村及社區等之路
、街、巷、弄)尚未命名或編定號數者,應切實依「門牌編釘辦
法」之有關條文辦理,並注意下列各點:
1.大道、路、街、巷、弄之區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都
市計晝規定之路街寬度為準。
2.「門牌編釘辦法」第二條所稱「大道」係指寬度在五十公尺以
上,且具有指標意義者,得命名為大道。「路」係指四行車道
,亦即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準。同條所稱「街」,係指雙
行車道,亦即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準。
3.郊外地區無道路之房屋,其門牌號數應冠以里名稱及地名無地
名者得協調區公所依當地地理或習慣或歷史性故事暫定其地名
(不得無中生有命名路街或巷弄)。
4.道路命名,除依照「門牌編釘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外,應先
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再與區公所協調,報由本府核定。
5.同一大道、路、街、巷、弄跨及兩個以上區或里者,其命名及
編釘門牌應互相協調辦理。
6.同一巷、弄跨及兩個區,或郊外地區之巷,得依當地居民習慣
命名,否則一律按門牌號順序定其號次為原則。
(二)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內確
有更改或分段之特殊必要者,可併入「整編門牌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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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整編門牌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戶政事務所「整編門牌計畫」,應包括下列各點: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日期及生效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門牌工本費及有關預算。
6.整編區域圖。
7.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事項。
(二)門牌整編後簿證改註與通報: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
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惟如遇有公職選舉,其整編生效日期應
訂於選舉投票日前四個月以上。
2.整編生效後三日內須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
關機關如郵局、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財政稅務局
、監理站、健保署、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勞保局、國稅局等
,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3.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並備妥換發申請書,派員分赴適當地點
,免收相片及規費換發簿證予民眾,其通知單應於換發日前五
天送達民眾預為準備。
(三)戶政事務所應每年預為查估下一年度門牌製釘需求,俾編造下一
會計年度預算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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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門牌標製:
(一)標製門牌,應依工作進度至遲於釘掛門牌十日前,由廠商交由各
戶政事務所點收,亦或協同廠商於現場張貼同時點收、驗收。
(二)門牌質料應講求防腐防銹防褪色及防漆料脫落等措施,力求美觀
耐用。
(三)門牌各欄各行尺寸統一規定如附件。
(四)門牌用字統一規定如下:
1.門牌文字一律由左至右。門牌號數用阿拉伯數字,自左而右,
例如「36」或「之」。
2.路有分段者使用國字,例如「二段」。
(五)門牌用字尺寸統一規定如下:
1.區名稱每字為 1.9公分四方。
2.路街名稱包括段別每字長度約 2.7公分,寬度酌情決定。門牌
正號每字長度約 4公分,寬度及附號酌情決定。
3.需標明地名或巷、弄者,地名每字長度約 2.7公分,寬度酌情
決定。巷、弄每字長度約 1.5公分,寬度酌情決定。
(六)標製門牌規格,書寫方式由本府統一規定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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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門牌編釘:
(一)依照「門牌編釘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一戶房屋以編釘一個號碼
為原則。另行編釘門牌號數以本府工務處核准 ?編為要件。
(二)區或里或鄰之地界不明地區,應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協調,並按協
調結論作編釘門牌之依據。上項協調結論如更改現狀,應報本府
核備。
(三)需預留門牌號數者,以每四至五公尺預留一號,但非道路兩旁之
土地,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依規定不予編釘門牌之
房舍,例如倉庫。
(四)單面之大道、路、街、巷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為路面路街之
可能者,得比照雙面路街編釘門牌號數。
(五)住戶如將以編釘門牌之房屋一間改造為兩間以上,各自獨立門戶
出入者,應經工務處核准 ?編後,得將增加部份另行編釘門牌號
數,惟非以違章建築為限。將已連續編釘門牌號數之兩間(棟)
以上房屋,改為一戶使用者,該後列號數,改為預留號,暫不編
釘門牌。
(六)地下室非屬防護專用,且有獨立門戶出入併原有門牌者,整編時
得自地下室向二、三…層樓順序,以底層(第一層)門牌號數之
地下一層、二層往下延伸編釘之。
(七)道路起點之認定,應以主管機關出具之圖資為依據,憑以勘查編
釘後自行繪製整編門牌詳圖及底冊,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八)紙質門牌應以使用粉紅色為原則,並應於門牌下方,自左至右,
加註「以公告實施日期起生效」字樣,以免混淆難辨。
(九)紙質門牌及正式門牌,均應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張貼或釘掛,不得
交由住戶自行辦理。
(十)門牌應釘掛於門首,住戶有圍牆者,應釘掛於圍牆朝路、街之正
門,高樓大廈及公寓之房屋應釘於該戶正門上。一個正門應釘掛
數個門牌者,比照房屋佈局之上下左右位置,排列門牌位置。例
如三層樓房,每層均有獨立門戶出入者即其門牌應逐戶釘掛於各
戶正門前,並比照房屋佈局之上下關係位置,排列門牌位置。
(十一)門牌編釘作業完成後應於內政部建置門牌查詢系統內完成電子
地圖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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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簿證註記換發及通報: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整編門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下班後,於戶籍電子
資料執行門牌整編更新作業。
(二)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之換發,除自整編門牌日起,利用受理申請案
件機會當場辦理外,應排定日程表於十五日內派員赴鄰里免費辦
理換發。並應將戶口名簿、身分證換發日期以書面通知各住戶作
必要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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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於宣導:
(一)「整編門牌計畫」經本府發布時,應含括整編法令依據、整編地
區之具體內容、整編理由及日期,並由戶政事務所通知廣為宣傳
。
(二)各住戶不得擅自編釘門牌,亦不得將已編釘之門牌毀損,或移動
其釘掛位置。新建完成之房屋應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
上述各項應加強宣導。如有具體事例,應妥適處理,並應發布新
聞。
(三)戶政事務所送門牌新舊對照表時,應請有關機關依照「門牌編釘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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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於其他:
本府民政處應加強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人員,並派員實地巡查門牌編
釘情形,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即通知戶政事務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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