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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市區公車候車亭及公車捷運系統(BR
    T )候車亭廣告欄(以下簡稱候車亭廣告欄)使用及管理,訂定本要
    點據以執行。

二、候車亭廣告欄之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處,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得向
    管理單位申請使用候車亭廣告欄,張貼廣告內容以舉辦本府相關活動
    資訊或業務宣導為限。

三、申請候車亭廣告欄張貼廣告,使用機關(單位)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寫
    申請表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後始得張貼。

四、申請候車亭廣告欄張貼廣告核准後,使用機關(單位)應事先至現場
    勘查,確認可使用之廣告欄版面位置、尺寸後依廣告欄版面尺寸製作
    廣告物張貼。

五、張貼廣告期間以該次申請使用期間為限,使用到期時,使用機關(單
    位)應自行立即拆除廣告物。

六、候車亭廣告欄提供使用期間,應由使用之機關(單位)負責使用期間
    內廣告之張貼及廣告欄整潔維護工作,並應確保廣告物牢固,不得影
    響行人、交通安全。

七、如同時有二機關(單位)提出使用申請時,管理單位得依以下方式辦
    理:
  (一)特定時期舉辦活動者,優先使用。
  (二)皆為特定時期舉辦活動者,且活動期間重疊時,得由活動日為較
        前者優先使用。
  (三)如純屬業務宣導者,採先申請登記先使用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