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計程車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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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計程車費率調整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設嘉義市計程車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
    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由參議或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財政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或副處長。
    (三)本府智慧科技處處長或副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處長。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一人。
    (六)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人。
    (七)嘉義市計程車業者代表三人。
    (八)專家或學者。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
    書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交通處函
    請各相關單位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或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