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及輔導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推展及
    整合相關部門達成共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府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各項計畫工作之規劃、推動與諮詢。
  (二)協助本府研擬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長期發展方向與階段性
        目標。
  (三)協調與整合本府各單位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之資源與工作項目,以
        強化執行效益。
  (四)本府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之評審工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對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嫻熟之專家或學者。
  (二)本府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
  (三)社區代表二人。

四、聘任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無任期限制,但隨職務異動
    改派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之,並設執行工作小組
    ,小組成員由本府就相關業務人員遴派之。

六、執行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二)負責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議案及專題報告等資料之整理與行政事
        宜。
  (三)建立各項計畫之資料蒐集與整理,提供委員參考。

七、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召開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持人,主任
    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執行工作小組得視實際業
    務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九、本要點自函頒之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