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辦理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加強推展社會福利措施,適切照顧遭遇急難之民眾,使其迅
    速獲得政府的救助與照顧,以促進社會安全並發揮救急功能,特訂定
    本實施要點。

三、救助對象:
  (一)凡設籍嘉義市之居民並有下列情形者: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
            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
            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者。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
            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其他遭受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
            有救助需要。
  (二)流落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

四、急難救助標準: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致生活陷困,由本府核撥急難救助金新台
        幣六千元至一萬元正。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由本府核
        撥急難救助金新台幣六千元至八千元正。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
        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生活陷困者,由本府核撥急難救助金新台幣五千元至七千
        元正。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由本府核撥急難救助金新台幣五千元正。
  (五)其他遭受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
        助需要,由本府核撥急難救助金新台幣三千元至五千元正。
  (六)流落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短缺川資者,由本府開立單程返鄉乘
        車換票證供其順利返鄉。
    符合前項救助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同一事故之救助一年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
        件。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程序:
  (一)急難救助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
        之區公所辦理,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如附件
        一)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並以當事人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為受
        理申請單位。
  (二)里幹事受理申請案後依實際情形填具意見並敘明需救助情形,依
        規定審核相關文件,送區公所辦理,區公所應隨時受理核轉本府
        審查,經社工員訪查屬實後填註意見依實核發。
  (三)本府對於急難救助對象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
        政部核定再予救助。

七、申請人得依其他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規定獲得補助者,或參加各種社
    會保險取得給付者,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申請救助。
    但取得補助、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
    此限。

八、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者、或簽報不實者,經調查屬實,
    得追回已發給之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