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推展社區發展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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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推展各項福利服務
    ,協助政府照顧弱勢族群,增進居民福利、提昇生活品質、促進社區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籌組之嘉義市社區發展協會(以下
    簡稱協會),並完成立案程序領有立案證書,且組織正常運作(會務
    、財務健全)者。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社區意識凝聚活動、研習者(如辦理瑜珈、插花、舞蹈、
          烹飪、拳術、氣功、健行、捏陶、紙雕、書法、繪畫、民俗節
          慶、外縣市社區觀摩或研習等活動),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除聘任專業講師辦理講習研習者外,不得支付鐘點費。各種
            純屬表演者活動不得購置服裝。
         (2)辦理自強活動型態者、純以辦理宴席餐敘者、純以各種體育
            、武術方式表演活動者,均不予補助。
         (3)外縣市社區觀摩一年以一次為限,觀摩單位以衛生福利部近
            六年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績優之該縣市社區發展協會或經中央
            核定通過農村再生計畫或標竿社區之該縣市社區發展協會為
            限,且三年內避免重複觀摩同一社區,以收觀摩學習之效;
            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並租用
            車齡為五年以下(以自出廠日期計至租用始日止之期間為準
            )之車輛,且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4)各種紀念品及工作人員津貼均不予補助。
         (5)各協會得依業務推展實際需求,列支餐飲費。辦理研習訓練
            者,應附課程表及講師簡歷名冊。辦理外縣市社區觀摩者,
            應安排社區簡介及導覽,並附導覽解說費領據及照片。
        2.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購置、維修及社區守望相助隊各項裝備
          之購置:
         (1)社區各項基本設施、休閒設備、運動器材、圖書刊物及設備
            等項目之設置及維修。
         (2)社區環境綠化美化。
         (3)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本目補助每二年以一次為限。
  (二)專案性補助:辦理建立社區特色、社區培力,且具持續性、系列
        性、累積性、專案性之福利社區化計畫、活動或服務方案,得專
        案提出(由區公所初審並輔導執行)或由本府、區公所指定,經
        核定撥補經費辦理。由本府、區公所指定者,得免自籌款:
        1.婦女福利服務:
         (1)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家庭暴力防治與性侵害犯罪防
            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暨辦理志工媽媽相關講習或訓練。
         (2)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或諮詢、婚姻諮商服務、婦女健檢等活動
            。
         (3)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1)舉辦社區兒童臨托服務、兒童福利或保護宣導、家庭性親子
            福利服務等活動。
         (2)舉辦青少年心理諮商講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宣導及區
            域性青少年各類研習或運動競賽。
         (3)舉辦兒童或青少年寒暑假各項研習活動。
         (4)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3.老人福利服務:
         (1)舉辦獨居老人問安、訪視、關懷及居家服務。
         (2)舉辦老人進修課程、生涯規劃諮詢、志工訓練,老人健康醫
            療保健服務(含健檢)或講座及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
         (3)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4.志願服務:
          舉辦志工教育訓練及相關研習活動、發行志工刊物等宣傳推廣
          活動及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5.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
          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等各項福利服務活
          動。(可藉由讀書會、座談會、研討會、專題演講、訪視調查
          、課業輔導等方式辦理)及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
          目。
  (三)其他性補助:辦理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工
        作,限訂有社區活動中心管理規則且報經本府核備之單位專案提
        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並輔導執行),經核定後撥補經費辦理。

四、補助金額:
  (一)一般性補助項目:
        1.辦理社區意識凝聚活動、研習者:各協會每半年補助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2.辦理外縣市社區觀摩:各協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3.社區公共設施、設備購置及維修項目:各協會每二年以補助一
          次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專案性補助項目:依核定金額補助。
  (三)其他性補助項目:
        1.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規模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以不超過內政部營建署代辦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每處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補助經費項目:
  (一)人事費:含演出費、鐘點費、出席費、工作費及導覽解說費等。
  (二)業務費:含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郵電等業
        務性支出。
  (三)旅運費:含車資、運費、餐費、住宿費等。
  (四)材料費:活動材料、佈置會場、小規模空間營造所需材料。
  (五)設施設備費:含道具、休閒設施設備等。本項經費於三年內不得
        重複申請。並應列入協會財產登錄。
  (六)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

六、申請程序及檢附資料:由協會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各表件,備文送
    各該區公所依本作業要點審核通過後辦理。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活動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四)最近一年度區公所同意核備之召開會員大會公文。
  (五)最近一年度本府同意核備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公文。

七、申請時間:
  (一)由協會依下列所定期間提出活動計畫書,並依第六點規定資料報
        送區公所依本作業要點審核於經費額度內核撥經費:
        1.第一季:於前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
        2.第二季:三月十五日前。
        3.第三季:六月十五日前。
        4.第四季:九月十五日前。
  (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同無需求。
  (三)專案性補助得隨時提出,經費用畢為止。
  (四)全年度本府撥付各區公所之經費額度倘有餘款,應於隔年一月五
        日前繳回本府。

八、經費核銷及成果陳報:
  (一)每一計畫案應依計畫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辦理後儘速檢附下列文
        件向區公所辦理核銷;向本府申請專案性補助之社區,由區公所
        初審核轉本府辦理核銷:
        1.核銷公文。
        2.原始支出憑證。
        3.活動成果冊(含活動照片至少六張以上)
        4.參加人員簽名冊。
        5.財產目錄。
        6.經費支出明細表(須註明自籌款項目及核定補助項目),應有
          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款不足者,依實際執行數按比
          例繳回。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7.原核定補助之公文及計畫書影本。
  (二)原訂計畫案如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如期辦理者,或必須變
        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於計畫原訂辦理日期前七
        天(不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放假日)報區公所核准後方
        得辦理。惟展延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第四季辦理期限不得逾十二
        月三十一日。經費核銷不得逾隔年一月五日前(不得辦理經費預
        算保留)。憑證正本由各區公所就地核銷,並妥為保存俾供審計
        單位查核。
  (三)各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經費核銷者,不得續撥下筆計畫經費
        ,並於下年度申請計畫時,由區公所審酌不予補助。
  (四)區公所於完成核銷程序後,應將執行成果彙整成冊函送本府,全
        年度計畫經費倘有剩餘者,並應繳回。

九、其他規定事項:
  (一)前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且未將會員大會紀錄及相
        關附件函送本府備查者,以及未參加年度幹部研習初階班結訓者
        ,不予補助;未召開會員大會者,由區公所輔導該協會三個月內
        召開完畢,如仍未召開,由區公所函送本府依人民團體法辦理。
  (二)活動計畫未於期限內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
  (三)未依原報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用不當
        者或衛生福利部補助款逾年度尚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得申請本
        府任何補助,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衛生福利部)之補助款
        。
  (四)各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不符者應予退還補正,
        並於期限內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五)請各區公所於辦理申請案活動時應確實督導、協助協會依計畫確
        實執行。
  (六)原訂活動因故展期或修正原訂計畫者,應於各類活動前檢具修正
        計畫書,函報各該區公所核定後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核
        銷。
  (七)接受補助之協會,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
        個人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八)各社區發展協會應多方運用社會資源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補社
        區人力、財力之不足。
  (九)辦理各項研習班(諸如語文、電腦、插花、藝文、技能、舞蹈類
        等),參與人數應達二十人(實到人數)以上始得開班。純屬表
        演性質者(如各類舞蹈、技能等類),不得以研習、訓練班開班
        。
  (十)購置各項物品、財物等開立之收據(憑證),不得以概括籠統名
        目支列(應詳細列出細目),否則不得報支核銷。
  (十一)區公所核定補助項目計畫經費時,視申請案之性質,依年度評
          鑑成績及參與本府辦理相關會議、活動出席率順序核定之。
  (十二)本府對於區公所辦理補助社區單位業務,得不定期辦理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