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
        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
    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三年,期滿
    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
    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於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訴案件時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
    申訴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審議身心障礙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