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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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
    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務正常、財務明確,藉以提昇會員權益,協助
    政府推行政令,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祥和樂利。

二、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運作正常、財務結構健全之社
        團(工會除外)。
  (二)接受本府委託或合作辦理與社政業務有關之社團。
  (三)政策性或上級主管機關交辦事項指定之社團。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本市社團辦理一般性與業務會務有關之訓練、研習、座
        談會及有益會員權益、福利、社會公益藝文、休閒之活動、技藝
        競(比)賽(限於本市轄區內辦理者)。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或上級(相關)機
        構交辦計畫及委託(配合)辦理之社政專案性業務活動。
  (三)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宴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補
        助。惟本府委(合)辦、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四、補助經費:
  (一)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申請計畫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應有
        自備款 1/2以上)。
  (二)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貳萬元為原則,專案性計畫最高不
        超過肆萬元。每一社團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本府委辦、合辦者,或基於政策考量、年度計畫,業務上需要者
        ,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五、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其標準如附表三)
  (一)准予補助項目:
        1.人事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
        2.業務費:含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郵電等
          業
          務性支出。
        3.旅運費:含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等。
        4.材料、設施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
        5.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6.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
        海報)、獎金。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書(函)、活動計畫書(附表一)、經費概算表(附表
        二)、自備款金融單位證明。
  (二)所稱社團組織健全,會務、財務運作正常者:應檢附文件為前年
        度召開大會其會議記錄報經本府核備(查)後之公文影本。

七、申請時間:
  (一)於辦理活動計畫前一個月報本府核辦撥補經費辦理。但於活動後
        函報及未於一個月前提出者概不受理。
  (二)活動因正當理由展延(至多一個月)或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活
        動前一週報府核備後辦理。

八、成果陳報:
  (一)補助經費未滿肆萬元者:活動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含自籌款部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活動計畫書、
        活動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報府備查。
  (二)補助經費肆萬元(含)以上者:活動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支出憑
        證、經費支出明細表、活動計畫書、活動成果照片四張以上等資
        料報本府核銷。(自籌款部份之支出憑證得以影本核報)。
  (三)逾期或未依前開規定報本府核辦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

九、其他規定事項:
  (一)社團於年度內未依法規、章程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本府
        備查者及會務、財務不健全者,均不予補助。
  (二)計畫案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違者撤銷
        並收回補助款。
  (三)前年度未依原報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
        用不當者,或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本
        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內政部)之經費申請補助。
  (四)各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齊各證明資料表件
        ,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請參照政府預算法及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函報本府核備
        後辦理之,否則應繳回該補助款。
  (七)接受補助之社團,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
        個人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八)社團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經費補助核定
        表」(附表五)後,請即檢送收據(附表六)報本府核撥經費。
  (九)對於接受補助之團體,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考核
        執行成效情形等相關資料。
  (十)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或其他明顯
        適當位置標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