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
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務正常、財務明確,藉以提昇會員權益,協助
政府推行政令,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祥和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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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運作正常、財務結構健全之社
團(工會除外)。
(二)接受本府委託或合作辦理與社政業務有關之社團。
(三)政策性或上級主管機關交辦事項指定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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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本市社團辦理一般性與業務會務有關之訓練、研習、座
談會及有益會員權益、福利、社會公益藝文、休閒之活動、技藝
競(比)賽(限於本市轄區內辦理者)。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或上級(相關)機
構交辦計畫及委託(配合)辦理之社政專案性業務活動。
(三)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宴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補
助。惟本府委(合)辦、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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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
(一)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申請計畫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應有
自備款 1/2以上)。
(二)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貳萬元為原則,專案性計畫最高不
超過肆萬元。每一社團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本府委辦、合辦者,或基於政策考量、年度計畫,業務上需要者
,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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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其標準如附表三)
(一)准予補助項目:
1.人事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
2.業務費:含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郵電等
業
務性支出。
3.旅運費:含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等。
4.材料、設施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
5.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6.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
海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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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書(函)、活動計畫書(附表一)、經費概算表(附表
二)、自備款金融單位證明。
(二)所稱社團組織健全,會務、財務運作正常者:應檢附文件為前年
度召開大會其會議記錄報經本府核備(查)後之公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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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時間:
(一)於辦理活動計畫前一個月報本府核辦撥補經費辦理。但於活動後
函報及未於一個月前提出者概不受理。
(二)活動因正當理由展延(至多一個月)或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活
動前一週報府核備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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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果陳報:
(一)補助經費未滿肆萬元者:活動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含自籌款部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活動計畫書、
活動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報府備查。
(二)補助經費肆萬元(含)以上者:活動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支出憑
證、經費支出明細表、活動計畫書、活動成果照片四張以上等資
料報本府核銷。(自籌款部份之支出憑證得以影本核報)。
(三)逾期或未依前開規定報本府核辦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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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規定事項:
(一)社團於年度內未依法規、章程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本府
備查者及會務、財務不健全者,均不予補助。
(二)計畫案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違者撤銷
並收回補助款。
(三)前年度未依原報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
用不當者,或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本
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內政部)之經費申請補助。
(四)各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齊各證明資料表件
,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請參照政府預算法及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函報本府核備
後辦理之,否則應繳回該補助款。
(七)接受補助之社團,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
個人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八)社團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經費補助核定
表」(附表五)後,請即檢送收據(附表六)報本府核撥經費。
(九)對於接受補助之團體,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考核
執行成效情形等相關資料。
(十)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或其他明顯
適當位置標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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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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