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
    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分配款),以做為辦理社會福利
    事項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特設嘉義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分配款運用之相關事宜。
    訂定分配款運用於本府各社會福利事項之比例。
    監督各單位執行分配款之進度。
    其他有關分配款運用之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外聘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三人及民間相關機構
    代表四人,內聘四人由本府相關處局首長、主管派兼之。
    本會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除聘任委員外,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人
    代表,負責人異動時,由繼任或代理者代表至聘任期滿。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社會處社會
    福利科科長兼任;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各相關處局人員派兼之
    。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處局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