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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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診所或醫師遇有下列情事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
條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至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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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
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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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診所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
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事實,報由警察局會同
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
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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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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