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門禁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法務部訂頒「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二)本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
  (三)參酌本機關環境特性及實際狀況訂之。

二、目的
    為維護本局人員及設施安全,預防不法份子進入從事危害或破壞事件
    ,使本機關工作順利運作。

三、內容
  (一)本局人員出入
        1.本局人員出入大門,除著制服者外,應佩帶本局識別證。
        2.分隊人員(含役男)集體至本局開會或參加訓練、講習,應主
          動向值班台說明團隊人數。分隊人員(含役男)個人因公至本
          局未著制服者,應主動出示服務證(或役男身分證)。
        3.調派本局人員報到時,由值班台電會人事室派員引進辦理報到
          手續,並發給服務證。
        4.下午六時後進入本局者,除執勤人員外,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
          向值班台說明原因。
        5.下午十時除本局大門外,關閉其餘出入口。
  (二)洽公、來賓及參觀訪問人員出入
        1.洽公人員進入本局應由值班台電詢業務單位確認,必要時由業
          務單位派員引導。
        2.至本局開會或參加集會者應憑開會通知單或其他證明文件進入
          ,未攜帶者應由召集會議單位確認後進入。召集會議單位應事
          先將出席人員名冊副知值班台以利識別;若為重要會議,當日
          亦應派員至大門協助值班台引導出席人員進入。
        3.會見局長之來賓,值班台應確實通報局長室,經核准後方可引
          導進入。
        4.一般來賓應由值班台電詢被會人確認後辦理會客登記,並憑身
          分證明文件向值班台換取來賓證佩帶,離去時換回原證件。
        5.受邀至本局參觀訪問者,應由邀請單位引導進入,邀請單位並
          應事先規劃參訪路線避免干擾公務。
        6.值班台人員應隨時注意出入人員有無攜帶危險物品。
  (三)不明人士及陳情請願抗議民眾處理
        1.發現不明人士或出入人員有可疑徵候時,應即通報政風室。
        2.陳情請願民眾應由值班台通報業務負責單位後,依一般來賓程
          序出入。遇集體陳情請願抗議民眾則應即通報政風室,待業務
          相關單位主管(必要時為首長)同意後始允許陳情人代表三人
          以下進入溝通。
        3.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抗議時,除大門供本局人員及洽公人員出入
          外,關閉其他出入口。
        4.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抗議時,政風室應即協調警察機關協助實施
          門禁管制及維持出入口秩序。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值班台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1.服裝儀容整潔,態度溫和有禮。
        2.確實管理會客登記簿,落實洽公人員及來賓通報制度。
        3.不擅自離開值班台,隨時監看監視器畫面,注意可疑人、事、
          物,並與政風室保持聯繫。
  (二)值班台人員或各有關單位人員處理偶突發事件得宜,能機先預防
        危害、破壞者,由政風室簽報獎勵;延誤通報或處置失當者,依
        情節追究責任。

五、本要點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