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醫事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
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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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各種事件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
之行為。
(四)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社會局。
(五)承辦機關:嘉義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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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事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於執行職務,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
(三)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
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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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醫事人員,承辦
機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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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承辦機關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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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會議受理案件類型如下:
(一)相關機關提請調查或審議。
(二)依本規定第三點辦理,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
入處理,經民眾舉報,或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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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如由相關單位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承辦機關研訂格式。
(二)承辦機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
作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承辦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
報之案件,應併移送府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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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處分:醫事人員未依規定責任通報者,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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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獎懲:
(一)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審議後,由承辦
機關函請該醫療院所辦理獎勵或懲處。
(二)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審議後,由承
辦機關函請該醫療院所自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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