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行政獎懲調查處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強化醫事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
    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各種事件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
        之行為。
  (四)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社會局。
  (五)承辦機關:嘉義市衛生局

三、醫事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於執行職務,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
  (三)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
        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醫事人員,承辦
    機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五、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承辦機關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
    明。

六、審議會議受理案件類型如下:
  (一)相關機關提請調查或審議。
  (二)依本規定第三點辦理,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
        入處理,經民眾舉報,或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
        者。

七、審議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如由相關單位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承辦機關研訂格式。
  (二)承辦機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
        作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承辦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
        報之案件,應併移送府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行政處分:醫事人員未依規定責任通報者,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

九、行政獎懲:
  (一)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審議後,由承辦
        機關函請該醫療院所辦理獎勵或懲處。
  (二)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審議後,由承
        辦機關函請該醫療院所自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