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水質標準:指本府對排入下水道之水中各種品質或成分之規定限度 。 二、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指依行政區域、道路或地理環境為界之 特定範圍內,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經本府公告可供用戶排水設 備聯接使用之地區。 三、事業用戶: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規定之事業並排放廢 水之用戶。 四、一般用戶:指除事業用戶以外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