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
  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核准之。
  前項經核准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檢具下列圖說向本府申
  請審查合格後,始得施工:
  一、現況位置圖(建築基地至污水下水道聯接口)。
  二、各樓層平面圖。
  三、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四、圖例及說明。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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