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 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核准之。 前項經核准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檢具下列圖說向本府申 請審查合格後,始得施工: 一、現況位置圖(建築基地至污水下水道聯接口)。 二、各樓層平面圖。 三、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四、圖例及說明。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