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依據本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辦法)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環境保
    護團體代表擔任。其中學者、專家與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等應占本會名
    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低於本會名額九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環境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得設環境污染防治
    技術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
    召集人。

四、本會委員及技術諮詢小組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
    ,辦理有關業務,均由管理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必要時得依規定聘用專業技術人員若干人。

六、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七、本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
    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八、依本辦法第六條申請補助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改善工作之單位,應於會
    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污染防治工作計畫,本會於二個
    月內核定相關單位所提污染防治改善工作計畫之補助額度。
    管理機關應按季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補助款執行情
    形列表層報本會。

九、本設置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