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空氣污染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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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防制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空
    氣污染,改善本市空氣品質,特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本市空氣污染應對措施。
  (二)擬定本市每年防制 PM2.5之目標與具體計畫。
  (三)調查及檢討本市每年防制 PM2.5具體計畫之執行成效。
  (四)其他有關本市空氣污染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由
    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空氣污染防制專家學者、公衛醫療專家及關
    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代表擔任。
    其中空氣污染防制專家學者、公衛醫療專家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
    體代表名額應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行遴聘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