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地空屋髒亂點改善代履行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管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私有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以維
    護市容觀瞻及市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作業原則。

二、空地空屋堆置廢棄物、樹木高大越界或雜草藤蔓叢生致影響環境衛生
    者,經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處以行政罰鍰,並通
    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屆
    期不為清除、處理時,本局得代為清除、處理。

三、本局執行代為清除、處理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先預估所需費用,包括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並通知義務人繳納,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預估所需費
    用如下:
  (一)每一派工人員計每日(即八小時)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滿半日
        (四小時)以半日計算,每次執行代為清除、處理之派工至少(
        含)二人,如需特殊作業車輛,使用費用另計(如租用特殊作業
        車輛使用費用表)。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收費標準依據嘉義市代清除處理一般事
        業廢棄物收費自治條例辦理。

四、通知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繳納預估所需費用,應依行政程序法相
    關送達程序規定辦理。

五、本局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應結算清除、處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
    費用,並通知義務人限期繳納。

六、依本法第三點及第五點通知義務人繳納費用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零二條規定,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義務人逾期不繳納本法第三點費用時,本局應向稅務稽徵機關查明其
    所得、財產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八、執行代為清除、處理時,得通知義務人、警察機關、公所、鄰里長會
    同。

九、代為清除、處理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