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
  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生命統計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
      、預防接種、地方流行病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
      、殘障鑑定、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山
      地醫療保健、醫事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健康促進科:掌理社區醫療保健、職場健康促進、菸害防治、衛生
      教育、職業病防治、衛生所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口腔衛生、長
      期照護、視力保健、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護產人員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衛生所檢驗業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
  七、藥物暨食品管理科:掌理藥局、藥商、藥物、化妝品管理、衛生所
      藥政、藥事人員管理、食品衛生管理、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之
      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
      項。

  本局置技正、科長、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疾病管制、醫政、健康促進、保健、檢驗、藥物暨食品管理業
  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
  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
  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本局下設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
  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