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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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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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
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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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生命統計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
、預防接種、地方流行病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
、殘障鑑定、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山
地醫療保健、醫事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健康促進科:掌理社區醫療保健、職場健康促進、菸害防治、衛生
教育、職業病防治、衛生所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口腔衛生、長
期照護、視力保健、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護產人員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衛生所檢驗業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
七、藥物暨食品管理科:掌理藥局、藥商、藥物、化妝品管理、衛生所
藥政、藥事人員管理、食品衛生管理、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之
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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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技正、科長、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疾病管制、醫政、健康促進、保健、檢驗、藥物暨食品管理業
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
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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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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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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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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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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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
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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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
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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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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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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