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各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國小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第一學習階段)暫行綱要訂定之
    。

二、「國中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下列
    人員組成: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二)年級及學科教師代表。
  (三)家長及社區代表。

三、委員會依學校班級數多寡,其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編制十二班以下之學校為校長、教導主任、各學科領域教師代表
        一名、家長會會長、家長代表一名及社區代表一名。
  (二)編制十三班至二十四班之學校為校長、教務主任、教學組長、各
        學科領域教師代表至少一名、家長會會長、低年級家長代表二名
        、中年級家長代表二名、高年級家長代表二名及社區代表一名。
  (三)編制二十五班以上為校長、各處(室)主任、教學組長、各學科
        領域教師代表至少二名、家長會會長、各年年級家長代表一名及
        社區代表一名。

四、委員會委員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均為無給
    職,連選得連任。

五、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審定學校課程實施計畫,呈報嘉義縣政
    府備查。

六、委員遴選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由學校教師自行推選。
  (二)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選。
  (三)社區代表由學校遴薦。

七、委員會審查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缺席時,由職務代理
    人代為主持會議。

八、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全校各年級的課程計畫,內容包括:目標、每週教學進度、
        教材、教學活動設計、評量、教學資源等。
  (二)副審定全校各年級每週教學節數及每節上課分鐘數。

九、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