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小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第一學習階段)暫行綱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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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中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下列
人員組成: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二)年級及學科教師代表。
(三)家長及社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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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依學校班級數多寡,其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編制十二班以下之學校為校長、教導主任、各學科領域教師代表
一名、家長會會長、家長代表一名及社區代表一名。
(二)編制十三班至二十四班之學校為校長、教務主任、教學組長、各
學科領域教師代表至少一名、家長會會長、低年級家長代表二名
、中年級家長代表二名、高年級家長代表二名及社區代表一名。
(三)編制二十五班以上為校長、各處(室)主任、教學組長、各學科
領域教師代表至少二名、家長會會長、各年年級家長代表一名及
社區代表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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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委員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均為無給
職,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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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審定學校課程實施計畫,呈報嘉義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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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遴選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由學校教師自行推選。
(二)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選。
(三)社區代表由學校遴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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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審查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缺席時,由職務代理
人代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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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全校各年級的課程計畫,內容包括:目標、每週教學進度、
教材、教學活動設計、評量、教學資源等。
(二)副審定全校各年級每週教學節數及每節上課分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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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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