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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臺八十九內一七六一0號函核定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學術
    團體,組設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
    諮詢。

三、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本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本方案之訓練及講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本府抽查建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本方案之人才資料庫。

四、諮詢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長各一人,組員十一至二十一人。

五、諮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
    理課人員兼任之;組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
        專家組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組員因故出缺時本府應予
        補聘。專案輔導團中之諮詢委員得優先聘兼之。

六、諮詢小組受理案件以各公會認為有疑義之案件或本府排定抽查案件為
    主。

七、諮詢小組之組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交通)費。

八、諮詢小組決議事項,得由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