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
    訂定之。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設置嘉義縣政府訴願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縣副縣
    長或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
    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具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
    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四、本會遴聘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
    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
    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為之。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