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垃圾危機處理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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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解決本縣垃圾處理問題及有效避免垃圾堆積街道未能清運情形
    ,特成立「嘉義縣垃圾危機處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督導協調本縣垃圾危機處理之事件。
  (二)關於垃圾無法妥善處理之地區,督導鄉(鎮、市)公所依「台灣
        地區垃圾處理場(廠)互惠緊急支援要點」主動協調相互支援。
  (三)督導鄉(鎮、市)公所主動研商解決垃圾處理場(廠)遭民眾抗
        爭事件。
  (四)關於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二年之鄉(鎮、市),予以列管追蹤其垃
        圾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五)關於未有垃圾處理設施之鄉(鎮、市),督促一年取得垃圾處理
        用地,並規劃完成垃圾場設置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並由縣長擔任召集人。
  (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秘書、技正、第三課課長。
  (二)本縣各鄉(鎮、市)長、民政課長、清潔隊長。

四、本小組運作方式:
  (一)鄉(鎮、市)公所應依本小組之任務成立「垃圾危機處理小組」
        ,並由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隨時掌握轄用垃圾處理狀況,並指
        示必要應變措施。
  (二)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行政院環保署報告執行措施,包
        括:
        1.詳細清查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二年鄉(鎮、市),予以列管追蹤
          其垃圾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2.垃圾處理設施未完工,致垃圾無法妥善處理者,協調轄內鄉(
          鎮、市)支援。
        3.未有垃圾處理設施鄉(鎮、市),限一年內取得垃圾處理用地
          ,並規劃完成垃圾處理設置事宜,未完成者除依法處罰,並陳
          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
        4.垃圾處理容量不足一年鄉(鎮、市)應即籌設垃圾處理設施,
          如未依期限辦理者,依前款處理。
        5.由縣政府規劃短期(二年內)垃圾處計畫。
        6.對於六個月內預期發生垃圾處理問題之鄉(鎮、市),優先處
          置解決,其有處理不當相關人員應予處分。

五、本小組將不定期召開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參加。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設置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