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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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資優教育資源,建構完整資
    優教育支援體系,以提供資優教育適性服務,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十六條,設置嘉義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下設一般行政組、鑑
    定安置組及輔導研發組,置組員若干人。另置總務、會計、人事各一
    人。

三、本中心主任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副主任由本府商借縣內具行政
    及資優教育實務經驗之教師擔任,組員由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人員派
    兼,總務、會計、人事由所在學校人員兼辦。

四、本中心之工作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資優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三)蒐集、研發與運用資優教育資源。
  (四)辦理資優教育相關推廣、研習與進修活動。
  (五)提供資優教育諮詢與輔導。
  (六)彙整本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五、本中心之工作組織與職掌如下:
  (一)主任:綜理中心業務。
  (二)副主任:襄助主任推展中心業務。
  (三)一般行政組:負責網站與資訊設備之管理維護及年度計畫與成果
        彙編等工作。
  (四)鑑定安置組:辦理資優學生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及提早入學或
        縮短修業年限申請等工作。。
  (五)輔導研發組:辦理資優教育宣導活動、資優教育相關知能研習及
        各項進修活動,並彙整及研發資優教育教材、教具、評量工具等
        工作。

六、本中心因執行各項計畫之需要得聘請具相關專長教師。

七、本中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款補助及本府依規定編
    列自籌款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