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級機關(構)辦理委
託研究有所依據,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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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研究範圍如下:
(一)縣長之重要指示、縣務會議決議必須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研
究者。
(二)屬於重大政策、重要專案、重要工程之研究事項。
(三)有關需與學術機構相結合之科技實驗之研究事項。
(四)必須借重學術理論、有關設備或專家學者專長之研究事項。
重要工程技術設計、特殊科技實驗及專門技術之委託研究事項,須委
託技術顧問機構者,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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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程序:
(一)委託研究項目之決定:
1.各機關應針對前條之委託研究範圍選定研究專題,編列研究經
費預算,並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洽請專家學者研提研究計
畫。
2.各機關之委託研究由本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但研究計畫涉及
有關機關之委託研究,應先調有關機關或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至中央機關另有規者從其規定。
(二)委託計畫:
1.各機關委託學術機構與工程設計團體進行研究時,以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個人)為對象,並由其指定研究主持
人負責計畫執行。
2.研究專題決定後,應由委託機關洽妥受託單位研提「研究計畫
」(格式如附件一)
(三)期前座談:委託機關得於訂約前邀請研究主持人、研究人員及有
關機關舉行座談會交換意見,商討研究重點方向、問題癥結、研
究過程中可能遭遇之問題以及受託人需要有關機關協助事項,並
訂入委託研究計畫或合約中。
(四)簽約:
1.委託研究計畫書依權責簽奉核定後,再與受託單位簽訂合約(
範例如附件二)
2.在研究進行中,受託單位應提出期中進度報告,並委託機關會
同研究主持人邀請專家學者與有關人員舉行期中簡報。
(五)研究進度與期中報告:
1.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案件,應適時連繫受託單位或人員,以了
解研究進度狀況,並協助解決研究進行時發生之困難,同時於
每季終了月底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格式如
附件四),函送本府計畫室彙送行政院研協考會。
2.在研究進行中,受託單位應提出期中進度報告,並由委託機關
會同研究主人邀請專家學者與有關人員舉行期中簡報。
(六)研究報告初稿商:研報告稿完成後,由委託機關會同研究主持人
邀請專家學者與有關人員舉行期末定稿座談會共同交換意見,並
參考所提意見加以修正後再行定稿。
(七)研究報告印送:研究報告經研究主持人修正完妥後,即可鉛印或
打字,並附摘要表(格式如附件五)提出所需份數之完整研究報
告送委託機關,研究報告未經委託機關核定及同意前,不得對外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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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報告內容:
(一)研究主題: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
(二)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包括基本理論與假設、運用資料之範圍與種類
、資料蒐集之程序與方法。
(四)資料分析與討論。
(五)發現與結論:包括須進一步研究之問題與範圍。
(六)改進建議:針對發現結論加以評估,檢討研究得失提出具體可行
之改進方案,並就建議事項分為近程(立即可行)、中長程(須
修改法令配合或須繼續規劃研究)加以整理。
(七)附錄與參考文獻目錄。
(八)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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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經費支列基準:
(一)研究人員補助費:補助基準如附件六。
(二)材料費、問卷調查整理費、調查訪問差旅費、報告印刷費及其他
費用均參照專案委託研究各項作業費用編列科目額度標準(附件
七)編列。
(三)前二項基準得由計畫室視實際需要簽報縣長核定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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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結果座談: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委託機關應召集有關機關人員
開會交換意見,並得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對可行性建議意見應交
付有關單位規劃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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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結果執行:委託機關對委託研究報告建議意見經採納後之執行情
形須加以追蹤管制,以期恢宏成效,並於研究完成後六個月內將研究
報告及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報本府備查(格式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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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
(一)研究主持人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並對研究專題具有專門知識
與經驗者。
(二)計畫書內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使用,均應徵得委託機關同意。
(三)研究計畫應在合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合約規
定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合約期滿前說明原因,並檢附有關文件,
函徵委託機關書面同意。合約逾期,所需各項費用,委託機關概
不得追加補助。委託機關提出解約者,應追回所有已撥付研究經
費。
(四)因研究需要在研究經費內所購買之機器設備等產權歸委託機關,
由受委託單位備據借用,研究完成後應即歸還,但情形特殊經訂
入委託研究合約者,依合約辦理。
(五)研究期間經由委託機關取得之機密文件,不得複印,並應於研究
完畢時歸還原單位,參與人員對各項機密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六)研究期間非經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轉託他人研究。
(七)委託機關應儘量選派對該研究專題有關之人員一至二人參與研究
,參與研究人員不得支領研究費用或其他費用。
(八)研究成果如未經特別約定,其專利權、著作權皆屬研究人員,各
機關欲取得專利權或著作權應於契約內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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