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特設置未登
    記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稱推動小組)。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審查、督導及管制考核。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其他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專員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委員十一人,除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
  (一)本府行政處副處長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副處長一人。
  (三)本府農業處副處長一人。
  (四)本府水利處副處長一人。
  (五)本府政風處副處長一人。
  (六)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七)嘉義縣消防局副局長一人。
  (八)嘉義縣衛生局副局長一人。
  (九)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一人。
    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其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工商發展科辦
    理。

四、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工商發展科長擔任之,綜理
    工作小組業務;科長級成員十一人,除組長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
    由本府指派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
  (六)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嘉義縣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嘉義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經濟發展處城鄉規劃科、使用管理科及工商發展科代表各一
        人。

五、各小組會議分別由召集人或組長召集之;召集人或組長因故無法出席
    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代理之。

六、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案件審查需要,邀請各相關機關或專家、
    學者列席或指導。

七、推動小組審查案件,委員得指派代理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作業
    辦理機關,報告執行情形及辦理結果。

八、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