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特設置未登
記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稱推動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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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審查、督導及管制考核。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其他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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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專員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委員十一人,除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
(一)本府行政處副處長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副處長一人。
(三)本府農業處副處長一人。
(四)本府水利處副處長一人。
(五)本府政風處副處長一人。
(六)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七)嘉義縣消防局副局長一人。
(八)嘉義縣衛生局副局長一人。
(九)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一人。
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其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工商發展科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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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工商發展科長擔任之,綜理
工作小組業務;科長級成員十一人,除組長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
由本府指派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
(六)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嘉義縣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嘉義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經濟發展處城鄉規劃科、使用管理科及工商發展科代表各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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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小組會議分別由召集人或組長召集之;召集人或組長因故無法出席
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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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案件審查需要,邀請各相關機關或專家、
學者列席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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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動小組審查案件,委員得指派代理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作業
辦理機關,報告執行情形及辦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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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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