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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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及落實維護管
    理事項,發揮防汛功能,以防止水患,特設置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
    導小組,督導轄內水利建造物之檢查及防汛相關工作事項,其作業係
    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防水與洩水水利建造物如下:
  (一)防洪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二)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三)排水建造物:指排水水路、護岸、滯洪池、抽水站及閘門
  (四)其他建造物:指與水防有關之閘門(排水門)、抽水站及取水工
        等。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轄內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所轄水利建造物之管理制度等事
        項。
  (二)督導檢查轄內水利建造物興辦人辦理所轄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
        辦理情形。
  (三)督導檢查轄內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之防汛防災作業辦理情形等有關
        事項。

四、本小組置成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府就相關局處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兼之,另幕僚作業由本府水利處辦理。
    執行前項督導作業,必要時得請本府主計處、財政局及政風處派員參
    與執行。

五、督導工作小組執行轄內水利建造物檢查之督導前,應為下列準備工作
    :
  (一)簽報縣長核派召集人、相關局處代表及遴選外聘委員。
  (二)擬定督導工作小組督導工作行程與日期之計畫。
  (三)其他相關及交辦事項。

六、督導工作小組之檢查採文件查閱,其督導項目內容如下:
  (一)上年度督導意見辦理情形。
  (二)基本資料之建置情形(河川、排水數量、堤防、護岸長度、抽水
        站數量、水門數量、滯洪池數量等)。
  (三)本年度定期檢查工作辦理情形(時間、期程、人員、項目、方法
        、應改善項目之改善情形及編列改善經費等,及列總表、統計表
        等各項件數,並含抽水站、滯洪池操作管理人員總表)。
  (四)本年度汛期間不定期檢查辦理情形(各次時間、期程、人員、項
        目、方法、應改善項目之改善情形及編列改善經費等,及列總表
        、統計表等各項件數)。
  (五)本年度水利建造物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結果為應改善之改善情
        形。
  (六)排水清淤、疏浚及周邊環境維護事項辦理情形。
  (七)水門抽水站維護管理情形。
  (八)水門抽水站操作程序訂定情形。
  (九)移動式抽水機維護管理及調度情形。
  (十)防汛備料及搶修搶險合約辦理情形。
  (十一)災情查報及淹水調查作業辦理情形。
  (十二)維護管理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
    前項檢查項目,本府水利處得依實際執行情況,簽報核准修正調整前
    項檢查項目與內容。

七、為確保本府委託各鄉鎮市公所管理之水門抽水站正常發揮效益,由本
    府水利處於每季管理人員評鑑抽查進行督導考核,並一併進行水門抽
    水站複查工作。

八、本縣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將辦理水利建造物定期檢查結果當年度四月
    底前提送本府,以利督導工作進行;督導工作小組之督導工作應於每
    年十月底前完成。並於次年元月底前將督導成果彙整為年度水利建造
    物檢查報告陳報縣座核定。

九、本府得依據本小組督導檢查之考核結果,對轄內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之
    執行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工作成效作評估,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