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實施營造業抽查及查核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營造業之抽查,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
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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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為本縣辦理營造業登記或承攬本縣營繕工程之營造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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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執行抽查時,營造業應檢具所承攬興建中工程之施工計畫書、開
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或申報勘驗文件、勞健保投保資料及薪資所得
資料以供查核,並得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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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造業公司名稱、類別、營業地址、組織性質、資本額、負責人姓名
或專任工程人員姓名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
業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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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每年抽查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抽查。營造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列為優先抽查:
(一)經各機關、團體或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有違法情事者。
(二)前次抽查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章之建築師或技
師)相關資料者。
(三)至本府辦理營造業變更登記業務,有違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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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抽查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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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造業經抽查後,如不合規定時,本府函請限期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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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經查核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情事者,移
送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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