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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目的:
    因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本縣部份鄉鎮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
    ,為體恤災民痛苦及減輕災民地價、房屋稅賦,訂定本作業要點,主
    動辦理稅賦減免。

二、法令依據:
    依據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臺財稅字第0九八0四五五一
    九八0號令頒訂定「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作業機關: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四、適用對象:
    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

五、適用稅目:
    本縣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

六、免徵標準:
    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道路中斷期間十日
    內者不予免徵,逾(含)十日不滿四個月者,免徵六個月(免徵比例
    百分之五十),超過(含)四個月者全年度免徵,但免徵期間不得超
    過三年。

七、審核注意事項:
  (一)總(分)局各稅服務區人員受理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之
        申請,得逕依地方政府(交通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所檢送之「因
        莫拉克颱風致聯外道路中斷無法通行清冊」主動辦理減免,非特
        殊情況,免辦實地會勘。
  (二)各稅應設置專簿(附表一)登記減免案件,掌握減免件數及稅額
        ,並於陳核時併公文一同呈判。
  (三)承辦人員應於次月五日前編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因應莫拉克颱
        風造成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減免件數稅額統計表」(附
        表二),免備文送總局各稅主辦彙整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