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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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
經查報認定並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強制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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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之計算,除發包拆除者按發包金額收費外,採面
積單價法,並按違章建築之構造類別依附表規定,以實際拆除面積乘以
拆除單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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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核算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或所有
權人於三十日內繳款,逾期未繳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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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單價如遇有物價顯著波動時,於每會計年度前,由本府調整之,並
送請縣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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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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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骨 類 別 │每平方公尺拆除單價(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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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骨造 │ 七七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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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造│ 七四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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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磚造 │ 五四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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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造 │ 四八五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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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造 │ 三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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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造 │ 一一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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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漿砌卵石 │ 一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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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牆 │ 九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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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棚架 │ 八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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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之構│ 由本府工務局核實計算之│
│造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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