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創新學院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本府創新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設置功能,使各項設施能充分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本院場地範圍為:一樓交誼廳、圖書室、餐廳,二樓大禮堂
    、階梯教室、普通教室,三樓電腦教室、普通教室,及四樓普通教室
    。
    收費標準依「嘉義縣政府創新學院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規定辦理。

三、使用本院場地之規定如下:
  (一)使用本院場地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經本府核可後,始可使
        用,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三天繳清保證金新臺幣一千元及場地使用
        費,否則以棄權論。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已許可使用者,本院可立即停止
        其使用:
        1.違背政府法令者。
        2.妨礙公序良俗者。
        3.從事商業行為者。
        4.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違反本院場地使用相關規定事項或轉借
          他人使用者。
        5.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團體集會者(如涉及集會事項者,應
          於使用前七日檢附主管機關核准集會文件送本院憑辦)。
        6.有損本院場地或各項設備之虞者。
        7.使用時間超過規定時限,且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8.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三)使用場地時注意事項:
        1.禁止於場內、外牆板打釘、鑽孔或使用雙面膠,如須張貼海報
          、圖表、標語等,請洽本院人員張貼於海報架。
        2.進入本院內需服裝整齊,不得著拖鞋、抽煙、吃檳榔,以維持
          空氣品質及清潔,各教室等活動場地不可攜帶飲食進入,如有
          使用茶水桶應置於室外。
        3.場地佈置禁止擅自調整,如需裝設布幕、燈光、音響、空調等
          設施,應聯絡本院處理,若搬動桌椅,用畢應收齊放置妥當。
        4.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打掃乾淨,並將垃圾處理妥當。
        5.本院各項設施限於本院內使用,不得外借,使用器材或設施如
          有損壞應照原價賠償或修復至原狀。
        6.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維持應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
        7.各種耗材物品需自備。例如:電池、膠水、白板筆等。
        8.活動完畢後,應會同本院管理人員檢查現場無誤後,辦理保證
          金退費手續。

四、遭逢天災或意外事故致無法使用,或本府需自辦活動時,得洽請申請
    人改期,如不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
    異議或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