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頒布之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
兒園學費補助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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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或已立
案私立幼兒園,且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
原住民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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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依下列規定補助其學費基準如下: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就讀已立案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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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符合請領資格者,其法定代理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填妥申請表(
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幼兒園繳費
或註冊收據),向該幼童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二)各幼兒園受理申請後,應將申請補助之幼童資料登錄於「全國幼
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供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線上審核,
並於十月十五日(上學期)及四月十五日(下學期)以前造冊並
檢附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審
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即報送教育部,依核辦結果核發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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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
五歲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
領時,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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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五點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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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並安置
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原住民學齡兒童,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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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費來源係教育部補助款,應視教育部實際補助情形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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