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各級學校)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以落實
適性教育,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
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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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學校應設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置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相關
支持服務計畫,遇案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家長。
(二)建置特殊教育學生社區資源檔案。
(三)建置全校初篩人員資料庫。
(四)疑似特殊教育學生校內評估及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專業團隊服務
需求、床邊教學、重新安置事項之評估。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安排。
(六)訂定學生個案管理計畫、輔導機制及研擬特殊教育方案申辦。
(七)審議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五足歲、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或高
中三年級經鑑定為需特殊教育之幼兒或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八)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情意輔導業務
。
(九)辦理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十)辦理學生、教職員及家長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宣導事項。
(十一)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
(十二)協調各處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必要行政支援及申請特殊輔具等
事項。
(十三)改善校內無障礙環境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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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學校特推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六人,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管二人至四人。
(二)普通班教師二人至六人
(三)特殊教育教師一人至三人。但無特殊教育教師之學校者,不在此
限。
(四)學生家長一人至三人。但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優先以該學生之家
長為代表。
各級學校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編制內行政人員兼任。
各級學校特推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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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學校特推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聘(派)得連任。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校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係各處室主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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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學校特推會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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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學校特推會會議,除第三點第第一款之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
,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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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級學校特推會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決議事項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管理方式依據嘉義縣各機關文書處理
實施要點辦理。
各級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學、特殊教
育輔導團及本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時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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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推會議決事項,應交由各處室主管督導執行。
各級學校特推會行政所需經費,由各級學校預算內自行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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