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各級學校)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以落實
    適性教育,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
    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設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置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相關
        支持服務計畫,遇案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家長。
  (二)建置特殊教育學生社區資源檔案。
  (三)建置全校初篩人員資料庫。
  (四)疑似特殊教育學生校內評估及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專業團隊服務
        需求、床邊教學、重新安置事項之評估。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安排。
  (六)訂定學生個案管理計畫、輔導機制及研擬特殊教育方案申辦。
  (七)審議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五足歲、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或高
        中三年級經鑑定為需特殊教育之幼兒或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八)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情意輔導業務
        。
  (九)辦理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十)辦理學生、教職員及家長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宣導事項。
  (十一)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
  (十二)協調各處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必要行政支援及申請特殊輔具等
          事項。
  (十三)改善校內無障礙環境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

三、各級學校特推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六人,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管二人至四人。
  (二)普通班教師二人至六人
  (三)特殊教育教師一人至三人。但無特殊教育教師之學校者,不在此
        限。
  (四)學生家長一人至三人。但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優先以該學生之家
        長為代表。
    各級學校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編制內行政人員兼任。
    各級學校特推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各級學校特推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聘(派)得連任。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校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係各處室主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各級學校特推會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六、各級學校特推會會議,除第三點第第一款之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
    ,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列席。

七、各級學校特推會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決議事項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管理方式依據嘉義縣各機關文書處理
    實施要點辦理。
    各級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學、特殊教
    育輔導團及本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時查核之用。

八、特推會議決事項,應交由各處室主管督導執行。
    各級學校特推會行政所需經費,由各級學校預算內自行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