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組織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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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所需資
    源及諮詢服務,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設置嘉義縣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下設評量服務組、教
    學支援組及行政資訊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另置總務、
    會計、人事各一人。

三、本中心主任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指派兼任,組長
    、組員由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人員派兼,總務、會計、人事由所在學
    校人員兼辦之。

四、本中心工作任務:
  (一)主任:綜理中心業務。
  (二)副主任:襄助主任推展中心業務。
  (三)評量服務組:辦理中心人員之培訓、學生之評量、鑑別及評估安
        置等工作。
  (四)教學支援組:提供特教諮詢、研習及教材、教具、輔具、評量工
        具之蒐集借用與管理等工作。
  (五)行政資訊組:負責中心網站管理及通報、特教專刊出版、年度計
        畫及成果、專案研究等工作。

五、本中心因執行各項計畫之需要得聘請具相關專長代理教師、專業人員
    或特教助理人員。

六、本中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本府依規定編列自籌款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