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所需資
源及諮詢服務,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設置嘉義縣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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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下設評量服務組、教
學支援組及行政資訊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另置總務、
會計、人事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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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主任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指派兼任,組長
、組員由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人員派兼,總務、會計、人事由所在學
校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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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工作任務:
(一)主任:綜理中心業務。
(二)副主任:襄助主任推展中心業務。
(三)評量服務組:辦理中心人員之培訓、學生之評量、鑑別及評估安
置等工作。
(四)教學支援組:提供特教諮詢、研習及教材、教具、輔具、評量工
具之蒐集借用與管理等工作。
(五)行政資訊組:負責中心網站管理及通報、特教專刊出版、年度計
畫及成果、專案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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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因執行各項計畫之需要得聘請具相關專長代理教師、專業人員
或特教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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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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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本府依規定編列自籌款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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