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急救教育推廣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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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教師、學生之事故傷害防治
    教育及急救訓練,以減少師生事故傷害之傷亡程度,有效減少醫療成
    本,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15 條及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
    定,設立嘉義縣急救教育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輔導與推動本縣學校急救教育工作。
  (二)規劃辦理校護、教師、職工、學生及學生家長之急救研習。
  (三)蒐集學校常見之急難急救教材。
  (四)辦理急救器材之維護、租借與補充。
  (五)其他推展急救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指派學校校長兼任,綜理中心業
    務。

四、本中心依業務需要設下列二組:
  (一)教育推廣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苦干人,辦理課程規畫、師資聘
        請與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行政管理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苦干人,辦理本中心之行政管理
        事項。
        前項組長、組員由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人員派兼。

五、本中心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諮詢委員或顧問等專業人士,以為諮詢
    及協助對外事務。

六、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必要時由本府協調相關業務局
    室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