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二)「教師法」第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三條。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
    除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
    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及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正式教師。

四、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左: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經本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五、前條所稱教師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師之一般、專門、專業知能
    。依其內涵包含學科知識、教材發展、教學技術、教育新知、研究知
    能、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新興教育議題等。

六、教師申請進修條件如下: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三條及本要點予以認定。
  (二)教師申請在職進修,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
        務滿一年」之計算,以初任到職日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
        服兵役及實習年資不予採計。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
  (四)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各校編制教師員額
        百分之五為限(計算結果尾數遇有小數者以一人計),且錄取參
        加進修名額全校累計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員額未滿二十人者
        ,以二人為限)。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
        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以年資為優先順序。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進修,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惟
        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七、進修類型: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
        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
        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
        務期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
        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
        研究。
  (四)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
        究;本縣教師基於教師自我成長需求得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學位。

八、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
        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其薦送或指派手續由學校陳報本府核定。
  (二)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者,應於報名前向學
        校提出申請,且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表及甄試簡章,由服務學校
        核准後始得報考。
  (三)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四)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應將每學期修習課程表
        送予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五)參加留職停薪進修學位者,應於報名前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同意
        ,並於錄取後報請本府辦理留職停薪。

九、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名前未經現職服務學校事先核准,事後經
    現職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本縣教師經縣內介聘調任他校或他縣教師經縣外介聘調入本縣,原已
    核准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學位者其名額仍納入新調入學校百分之五
    限制。

十一、進修期限: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以上,應予留職
          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學位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
          ,惟學校教學須親授、行政業務須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
          定最高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學位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
          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
          府核准;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在百分之五限制內,報經
          本府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十二、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其服務義務之期間,留職停薪進修者
          為留職停薪相同期間,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為公假相同期間。
          進修期間及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或調離本縣。
    (二)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
          依規定返校處理。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服務義務期限參加進修
          者,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於進修後以
          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之服務義務。
    (四)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
          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俟取得學位後履
          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五)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
          無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
          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三、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除公餘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進修外,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
      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確實進行初審,再列冊報本府核定。

十四、校(園)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除公餘時間進修外須於報名前
      報府核准始得報考。

十五、本縣教師參加各大專院校博、碩士班(含學分班)進修者,其進修
      費用不予補助。

十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由各學校參照本要點之規定,另訂補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