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
    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受派公假或公差期間,所遺課務優先以調補課方式處理;若執行
    確有困難,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
    鐘點費。
    教師兼任導師者以聘請代理教師,未兼任導師者以聘請代課教師為原
    則。聘請代理或代課教師,應視請假教師之課務,以最低經費為優先
    考量。

四、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
    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
    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薪資或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
    假連續五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
    薪資或代課鐘點費。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
    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係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
    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課人員支領。

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
    員代理順序。

九、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休假、事假除外)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
    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日
    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者並
    核支代課鐘點費。

十、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專任教師代
    理導師職務期間,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
    ,並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
    師鐘點費。